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农办发[2008]70号
各市(州、地)农业局:
为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08]7号)(以下简称农业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促,抓紧实施
各市(州、地)要加强督促工作,指导县级按照农业部《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各县(市、区、特区)要尽快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报表》印发给辖区内的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填写各项基础数据。对填写有困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县级农业部门要指导、帮助填写。各县(市、区、特区)对所填写的数据审核后,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www.cfc.agri.gov.cn)下载电子表格并逐一录入,于5月25日前,将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情况统计汇总表(自动生成)及有关基本情况和填表人姓名,网上提交厅农经处(站)。
二、做好日常监测,掌握发展动态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态。为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农业部将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情况统计的季报制度,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为每个县级和省级农经部门免费提供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ID账户和密码。各县(市、区、特区)农业部门及专业合作组织信息统计监测分析员要按照农业部《通知》要求,运用该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数据,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辖区内前一季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情况上报,同时,对今后每一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录入并上传。
三、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部门及信息统计监测分析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填报的各项数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细心录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对明显不符合客观情况和现实逻辑的数据要逐一调查核实,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的录入上传。同时,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各项基本数据和基础资料的分析研究,为当地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联系人:文斌
联系电话:0851-5280734
电子信箱:gzsnjz@sina.com
查询网址:www.qagri.gov.cn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5日
主题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统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