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地)畜牧(农业)局:
农业部令第73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施行,现《审查办法》规定的过渡期时限已到,我省以前核发的《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证明》全部作废,即日起,所有未经审查合格核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企业均不得生产。
请各市(州、地)饲料管理部门加强本辖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对未能通过审查核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对2008年5月1日之后未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销售。
在监管中发现未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进行生产和经营无证企业生产产品的行为,一律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进行查处。
二○○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