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检查加快实施进度的通知
黔农计〔2008〕128号
厅有关单位、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局:
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和省农业厅《贵州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规范建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项目建设进度检查
(一)范围
检查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农业部或者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下达投资计划,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农业综合开放)项目(详见附件1)。
(二)依据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及四个规定,《贵州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黔农计〔2008〕8号)等相关文件以及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文件等。
(三)内容
1、项目计划完成及总体进度情况。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
3、项目管理运行机制情况。
4、档案资料情况。
5、以往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全面自查,如实填报《贵州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呈报县(市、区)、市(州、地)农业(畜牧)局;厅事业部门、厅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贵州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表》并交厅相关业务局、处。
2、县(市、区)、市(州、地)农业(畜牧)局要做好《贵州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表》的审核把关工作,可 以进行必要的项目抽查,并将项目自查、抽查的情况总结报告并附《进度表》,于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逐级呈报省农业厅计财处、驻厅监察室和相关业务局、处、站。
3、厅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厅相关业务局、处组织收集《进度表》并抽查核实,及时总结项目自查和抽查工作;国债沼气项目由省能源办组织做好填报《进度表》、抽查和总结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2008年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结合这次检查工作部署,动防项目的检查工作由省畜牧局、渔业局按农业部要求另文通知,同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填报《进度表》、抽查和总结工作;上述项目的自查和抽查工作总结(含《进度表》)于今年7月31日前送厅计财处和驻厅监察室。
4、根据《贵州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厅计财处将组织厅相关局、处、站的管理、工程、技术、基建财务等方面专家对此次自查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时间为今年8-10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况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抽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将及时通报各地、现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5、从2008年12月份起,《贵州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由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局以正式文件呈报省农业厅计财处、驻厅监察室和相关业务局、处、站。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1、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局(中心)、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督察,按照《贵州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为项目实施做好协调组织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尽早完成建设任务,发挥项目效益。
2、已经超过建设期限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从下达投资计划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建设期限),要加强自查,找出延误工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制定完工预期计划方案。
3、从下达投资计划文件之日开始计算,超过6个月未开工的项目,要详细分析没有开工的具体原因,并做出开工预期计划。
4、投资已经基本用完、建设内容完成、达到建设目标和任务的项目,要做好自验工作,做好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尽快申请竣工验收。
5、在县、市、省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抽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对照批复内容,逐项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检查质量。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厉行节约,轻车简从;项目检查费用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或者变相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联系人:贵州省农业厅计财处 赵 颖
电 话:(0851)5287480
附件:1-1、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表(不发地县)
1-2、安顺地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表
1-3、毕节地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表
1-4、遵义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表
1-5、贵阳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表
1-6、黔东南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表
1-7、黔西南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表
1-8、黔南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表
1-9、铜仁地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表
2、贵州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