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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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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计[2009]102号

为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要求,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农业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GYQMANDlt;贵州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GYQMANDgt;的通知》(黔纪发〔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厅党组研究,成立王臣礼副厅长为组长,胡红霞驻厅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厅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525,王臣礼副厅长、胡红霞驻厅纪检组长主持召开了厅属36个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会上传达了《通知》和王正福书记讲话的精神,并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做了部署。为切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为我厅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5月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

各单位(部门)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厅监察室、计财处设立了举报电话:52893425283228和举报信箱,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自查自纠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部门)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表1)、《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见附表2),于65日前报厅计财处。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厅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并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抽查时间定为66--615。厅“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于62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检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 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 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将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四)整改落实

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厅“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单位(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1110日前报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厅“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GYQMANDgt;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表:

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贵州省省级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

3、“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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