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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至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五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黔农产办【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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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按照《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批至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和第五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行监测工作

监测总体要求: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按《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监测对象: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内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在本次运行监测之列)。

监测程序:1、运行监测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提出申请,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2、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征求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经市(州、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第一至第四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初步监测结果。

二、申报认定工作

(一)总体要求

优先考虑符合省级有关规划及所在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所确定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的企业;优先考虑落户于优势产区的企业;优先考虑有利于促进优势资源集聚、优势产业发展和优势产区形成的企业;优先考虑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扶贫重点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省(境)外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制定以来,作为历届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现有的99家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已基本覆盖全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未来一个时期重点是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和扩大龙头企业规模和实力,关键在于促进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聚,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集聚,优惠政策向优势企业倾斜,培育形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和与之相协调发展的优势企业集群,进一步增强产业配套能力,统筹产业发展,逐步形成“优势区域布局优势产业,优势产业支撑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带动优势产业”发展的良好格局。根据省有关领导“要降低门槛,让更多龙头企业为‘三农’服务”指示精神,第五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中,对符合优势产业导向、带动农户效果明显、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广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优先纳入省级龙头企业范畴。在现有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基础上,立足各地资源状况、产业基础、规划布局、企业发展、经营规模等基本情况,第五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将着重围绕生态畜牧业(肉羊、生猪、肉牛、禽类、奶牛养殖及加工,水产养殖、饲料加工)、蔬菜、茶叶、马铃薯、辣椒、药业、花卉、林特产业、优质粮油(含特色小杂粮),特色农产品加工以及其他优势特色产业所涉及的种养、加工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产业分类进行推荐申报。各市(州、地)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和有利于形成优势主导产业、有利于统筹产业发展、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与促进产业升级的原则,原则上属于市(州、地)级龙头企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200人以上、通过合作社组织销售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均可申报,并根据产业进行分类排序推荐。

(二)申报对象

原则上是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优势产业导向、运行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全省各地推荐申报企业所涉及产业进行分类比较,统筹产业平衡和地区平衡。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向所在地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三家以上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名推荐的市(州、地)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直接向省农产办申报,并纳入评审认定程序。

2、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照生态畜牧业(肉羊、生猪、肉牛、禽类、奶牛养殖及产品加工,水产养殖)、蔬菜、茶叶、马铃薯、辣椒、药业、花卉、林特产业、优质粮油(含特色小杂粮),特色农产品加工以及其他产业类型进行分类排序。

3、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征求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经市(州、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第五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推荐名单(按产业分类排序),并附对推荐企业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同时,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还须提供本市(州、地)所规划发展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现状及产业发展规划。

三、有关材料要求

(一)各市(州、地)产业办须提供的材料

1、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推荐文件;

2、报送《第一至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附件1)和《第五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汇总表;

3、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分别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推荐企业的审核意见;

4、本市(州、地)所规划发展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现状及产业发展规划。

上述材料须附盘,各一式3份,加盖公章。

(二)运行监测或申报认定的推荐企业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填写《第一至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或《第五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或附件3);

(2)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1500字左右的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

(4)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须加盖红章);

(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2008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的县及县以上农业局农经站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须加盖红章);

(7)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2008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8)企业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加盖红章,获得ISO14000认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

(9)产品质量安全及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ISO9000、HACCP等有关质量认证的证明等),

(10)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地级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加盖红章或提供证书复印件);

(12)介绍企业情况的VCD或录像带。

其中,第(1)至第(8)项为必备材料,第(9)至第(1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以上报送的文字材料及表格各一式3份,均须附盘(Word2000或Excel2000电子文档格式)报送。

(三)更名企业有关材料

监测企业中变更名称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出更名申请,并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和企业资产以及主营业务变动情况说明。

(四)材料报送时间

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务必于12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纪律

(一)各市(州、地)企业的监测和申报材料请按时报送。申报企业报送材料逾期的,不予受理;监测企业报送材料逾期的,视为不接受监测、自动放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推荐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龙头企业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三)在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期间,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受理任何有关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的来人来访。

联 系 人:杨启林邱杏

联系电话:0851—5280898、5280558、5280734(传真)

邮箱:gzscyh@sina.com

查询网址:www.qagri.gov.cn(贵州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

附件1: 《第一至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

附件2:《第五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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