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农业局、农业统计、物价和成本基点调查县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业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做好新系统的启用和数据上报工作。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业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原农业厅市场信息处
201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