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1〕74号)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
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县(市、区、特区)农牧(农业、农林、农水、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农科教发〔200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11号)精神,深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根据农业部安排部署,经研究,决定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我省各县(市、区、特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验收工作,现就相关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验收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农科教发〔2009〕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11号)等文件精神中所要求的改革内容。
二、验收内容
(一)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情况;
(二)明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情况;
(三)合理设置机构情况;
(四)科学核定编制情况;
(五)理顺管理体制情况;
(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
(七)落实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情况。
三、验收标准
(一)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农业技术推广、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公益性职能,合理设置机构、科学核定编制、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编委办,完成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置,完成对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编制进行核定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充实乡镇农技推广队伍。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确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确定实行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体制,完成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人财物“三权”上划工作。
(四)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已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五)县级农业部门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以农技人员聘用制度、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农技人员培训制度和多元推广制度等“五项制度”建设为重点,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提高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效能。
四、验收组织
(一)时间安排
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4月30日。重点对承担农技体系改革示范县项目的县进行验收。
第二阶段:5月3日-8月20日,对剩余的县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
1、以省、市(州、地)农委共同组成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验收组,验收组分为3个小组同时开展验收(见附件《验收分组表》),具体验收安排另行通知。
2、验收小组通过召开验收会、查看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验收,对被验收县的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并填报《贵州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验收表》,确定被验收县是否通过验收,提出该县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相关建议。验收会议请被验收县农业局通知本县人民政府及编委办、财政、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和人员。被验收县农业部门要提前准备好验收的相关文件、资料、《贵州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情况统计表》等,并装订成册,待验收工作结束时,交验收小组带回省农委。
(二)黔府发11号文件明确要求:“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实行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鉴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实行“三权归县”有利于农技推广体系切实发挥作用,有利于完善建设县、乡、村三级防疫体系,有利于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为农业农村经济提供技术保障。对于已经完成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任务,且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权”已经上划的地方,我委将在安排农技体系改革示范县项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及其他农业类科技推广项目时,优先支持。
(三)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验收内容和标准,逐项检查改革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验收小组长负责完成对被验收县的《贵州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验收表》填报工作,并带回省农委。
联系人:郁琼、曾庆鸿、龙毅
联系电话:5281609、5282535(传)、5285654
电子邮箱:zqh550001@163.com
附件:1、贵州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验收表
2、贵州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验收分组表
3、贵州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情况统计表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