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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大鲵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4]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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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渔业局),相关省直管县财政局、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局,省水产技术推广站:

为加快推进大鲵特色渔业产业化发展进程,经研究,现一次性下达800万元大鲵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大鲵繁殖养殖及加工,冷水鱼、大水面网箱及其它特色水产品健康养殖示范推广,以及特色渔业相关基础研究、技术培训等(详见附表),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资金用于生产性设施设备的补助,大鲵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及加工,技术培训、全省渔业基础调研和病害防控研究等。

二、项目由企业、养殖场(大户)或合作社承担建设的,全部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建设实施,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农业(渔业)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企业或养殖场(大户)的,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养殖场(大户)自筹资金构成,企业、养殖场(大户)自筹资金不低于70%,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30%

三、原则上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省级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验收合格的,省级部门下达兑现奖补资金文件,县级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奖补资金文件下达之前,各地一律不得预拨项目资金。不足50万元的由市(州)、县(市、区)验收,省级抽验。

四、各单位要规范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按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

五、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认真组织实施,设立专账或辅账,做到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实施,确保养殖农户受益。原则上项目应在201412月底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省农委提出申请延期。项目完成后,各单位要及时将项目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经县(市、区)、市(州)渔业主管部门逐级汇总送省农委(渔业处)。

附件:12014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大鲵产业)专项资金安排表

22014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大鲵产业)专项资金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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