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4】290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贵安新区财政局、农水局,相关省直管县财政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4〕30号)和《贵州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2014年实施方案》(黔农改专〔2014〕1号)的有关精神,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发展集体经济,经研究,从农业其他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中安排330万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现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详见附件),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性质
财政补助资金为示范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示范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下同),要通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将财政补助资金股份量化至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
二、资金使用方向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以及偿还相关债务,也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财政补助资金,须用于示范单位发展集体经济,具体如下:
(一)集体增资扩股。对已由村级集体经营的实体或集体合作经营、对外投资的项目,以财政补助资金作为集体的资本金增资扩股。
(二)土地流转补助。为集中连片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对由村级集体统一流转农户承包地的流转费补助。
(三)其他村级集体经营性项目补助。如村级集体兴办农产品超市、便利店等费用补助。
三、其他要求
(一)示范单位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要加强痕迹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财务、文件、报告、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市(州)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转拨给县级财政部门。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请加强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示范单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经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后,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给示范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涉及贵安新区的,示范单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经贵安新区财政局、农水局审核后,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给示范单位集体经济组织。
(三)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示范单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资金安排和实施进度报送省农委(财务处、农经处站)。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委财务处肖冀霞0851-5283228
省农委农经处(站)游幸0851-5280898
附件:1.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