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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黔农办发〔20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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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近日,农业部通报了201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不合格兽药共201批次。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对通报的不合格兽药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照农业部通报的第四期201批不合格兽药(详情请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222.35.47.70/通知栏查阅),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进行逐一排查,若发现生产、经营、使用的,严格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的, 按照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农业部第2071公告)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已销售的假劣兽药,务必彻底追查购货渠道和销售去向,依法清缴销毁。对假劣兽药来源、去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兽医主管部门,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切实形成全省追查机制,有力捣毁假劣兽药经销链条和造假窝点。

二、各地要将农业部公布的假劣兽药信息及时通报给辖区内养殖场,防止养殖场误用假劣兽药,确保养殖环节用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并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省农业执法总队)。

联系人:

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 黄艳 电 话:0851-85286055

邮 箱:gzssyc@sina.com

省农业执法总队 伍瑜 电 话:0851-85285859

邮 箱:1193553861@qq.com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