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5〕86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农机中心),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农机局:
为确保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规范实施和资金高效合理使用,现将做好2015年度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所有项目以合作社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和负责项目的实施任务。县级农机部门为项目的申报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指导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的督促指导。市州农机部门为项目督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立项和实施方案审定,以及项目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验收。省级农机部门负责项目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抽查督导。省、市、县各级农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项目工作。
二、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优化布局和扶优扶强。
(二)农机抗旱应急服务队建设项目原则上保证每县1个。农机化示范项目资金不超出本地区总资金量的20%。
三、规范项目操作
(一)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市县农机部门遵循“指导不包办,服务不参与”的原则,指导合作社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监管、督查及项目总结验收的唯一依据,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审定、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方案的严谨性,不得擅自变更。
(二)所有项目按“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由合作社自主垫资先建,经市(州)农机部门验收合格后兑付项目补助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全额拨付到合作社。所有收支票据一律以合作社为主体。购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外机具,须遵照政府采购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切实做好培训和指导,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市、县农机部门要切实做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培训工作,使合作社各项制度健全规范,管理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号)要求的“乡村公示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接受各级农机部门和当地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合理选择项目扶持对象。市、县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实地调研考察,严格筛选扶持对象,从源头上把好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计生户。
四、严格项目验收
(一)2015年度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3〕361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农机抗旱服务队与农机化试验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要求的通知》(黔农办发〔2014〕403号)要求执行。
(二)对项目进行验收时,要同时对2013-2014年度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形成的资产再次清理核查,并与2015年度项目建设内容严格加以区分。2013-2014年度项目资金补助形成资产发生流失的,应清理到位后再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牌证。
(四)各市(州)农机部门要确保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项目验收工作。
2015年3月9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3月17日印发
共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