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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扶持合作社形成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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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办发〔2015〕83号

关于做好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扶持合作社形成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农牧、农业、)局(农机中心)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农机局:

为保障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的实施成效,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黔府办发〔20125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项目资金补助合作社形成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监管范围:从2013年度至今后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扶持补助合作社形成的所有资产。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合作社资产的清理登记。开展合作社资产清理登记是做好合作社资产监管工作的源头措施。市(州)农机部门要切实组织各县级农机部门对项目资金扶持合作社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详细的清理登记,做到资产登记台账准确、完整、账物相符。

(二)规范合作社社员个人资产账户。要督促指导合作社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财政资金补助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平均量化到每位社员个人账户的规定。

(三)做好合作社资产变动登记备案。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补助合作社形成资产的动态跟踪监管,对合作社资产正常报废更新及时做好核准和变更登记备案。

(四)建立合作社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市(州)农机部门要明确由县级农机部门坚持每年对合作社资产进行核查清理,并向市级农机部门书面报告合作社资产管护、使用及变动情况。市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合作社资产管理档案资料的检查工作。

(五)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市(州)农机部门要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核查,要针对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创新监管机制,强化措施,堵塞监管漏洞,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内业管理混乱,以及项目资金补助形成的机具、设施流失,管护不善和闲置浪费的合作社,市(州)要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列入进一步扶持对象。

(六)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将财政资金补助形成资产转手倒卖套现等行为,必须一追到底,严肃查处,采取措施追回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农委不定期对各地农机部门组织开展合作社资产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例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监管措施到位的市(州)给予倾斜;对绩效差、监管不到位的市(州)进行专项扣减;同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2015316

委内发送:委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3月16日印发

共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