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黔农办发﹝2015﹞252号)
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水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深入贯彻落实《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省渔业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行动目标
总的目标是按照“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的原则,抓好源头治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和宣传,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达到以下目标:
----在健康养殖示范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和规模养殖场100%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100%依法取得养殖证,监管率达到100%。
----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持证生产率达到100%,水产苗种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
----健康养殖示范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和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过程中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残留抽检不得检出合格率达到100%。
二、行动组织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各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为主实施,水产技术推广、农业执法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参与。
三、整治内容
(一)开展养殖用药拉网式排查。各地结合本地区生产实际、养殖品种状况以及用药特点,对辖区内产地水产品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采取现场存药检查和产地药残检测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存药检查以是否存放禁用药物为重点。对辖区内开展产地药残抽检,将辖区内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生产基地和规模化养殖单位列入检测范围,重点检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等禁用药物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限用药物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药养殖户依法实施处罚;对使用限用药物的产品和企业,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必须在休药期满后上市销售。
(二)检查养殖场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本次执法行动要重点检查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检查养殖场、苗种生产场持证状况,推动规范化养殖,建立健全生产日志。检查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规定建立“三个记录”即《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对非法养殖和未建立“三记录”的企业、养殖户要求限期进行处罚和整改。
(三)指导养殖生产者依法生产。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切实可行、通俗易懂、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教育方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等法律规章宣传,使养殖生产者了解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原因,增强依法生产的自觉性。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在制订、推广新技术方面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和帮助生产者建立科学的操作规程,传授合理、规范的用药知识。
四、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县联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立即行动。要市县联动,重心下移,加强一线监管力量,迅速形成合力开展整治工作局面。按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合作,切实履行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8月开始,至9月10日结束。各地要积极组织协调本地区渔政、技术推广、农业执法等机构力量,采取联合或综合执法方式,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各部门任务和要求,制定行动方案,细化行动措施,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提升养殖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重视对水产品安全的舆论引导和监督,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不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守法养殖户和社会各界举报违法用药行为。对举报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情况属实要依法查处。要加大对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各市(州)要加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督导检查,检查本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等情况,务求取得实效。同时,对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于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农委渔业局。
联系人:何文电话:85280243传真:85284467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