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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黔农发【2015】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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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省农委内部审计工作,结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加强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监督,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然要求,是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省农委以内部审计为抓手,通过“审计先行、纪检跟进、落实整改、组织处理”等综合措施,切实履行“两个责任”,促进内部控制的规范管理。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依法用权理财正在成为各单位的自觉意识和行为。内部审计工作在省农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委内部审计和运行管理方面,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委属一些单位负责人疏于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学习,对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熟悉、不了解,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意识不强,财务管理薄弱,支出随意,政府采购行为以及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审计结果的应用和责任追究有待加强;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等。

按照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我委内部审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委各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现问题、完善机制,依法审计、秉公用权”的基本原则,深入开展审计工作,支持配合审计工作,继续提高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防范财务风险,预防腐败行为

二、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一)加大内审工作力度,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按照审计工作全覆盖的要求,继续开展委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积极探索绩效审计争取所有应审单位3年内接受一次以上审计,重点单位可连续跟踪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审计资源的可能,逐步加大对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委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争取做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加强委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

(二)加强审计结果应用,狠抓整改措施落实

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采取不同的通报方式:审计部门向被审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或全体职工通报;委领导在全委领导干部会议上通报;问题突出的,以书面形式向全委通报。

实行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要亲自抓、亲自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同时向分管委领导、驻委纪检组报告。分管委领导要督促被审单位切实把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追责到人,促进干部职工依法廉洁履职。

加强问题追责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委相关部门要依纪依法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三)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着重建立长效机制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属于制度机制不完善、权力运行制约的“笼子”没有扎密扎紧扎实的,从制度、机制上查找原因研究对策,通过修订、完善现行各种内部控制制度或制定新的制度,着重建立长效机制,抓好源头治理。相关制度应体现以下要求:

1.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管理职责。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内部控制目标要求,自觉学习党的纪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精神,掌握必要的财政、财会知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熟悉和执行重要事项的法规要求和办事程序,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2.严格控制各种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委属单位的各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并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委财务处、人事处备案。委属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由委财务处、人事处责令改正。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3.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财务报销的监督。各部门(单位)财务支出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将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文件、合同等资料作为支出凭证附件;超过限额的支出,还应当符合现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4.及时办结岗位变动人员的财、物清理及移交手续。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规定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对因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岗位的,应先在部门(单位)办结财、物清理和交接手续,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等事宜。

5.完善聘(借)用人员审批程序。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向外聘(借)用人员或本单位向外借出人员的,应向委人事处提出申请,委人事处对聘(借)用的必要性与聘(借)用时间、聘(借)用工资标准的合规性予以认可后,由分管委领导审批;聘(借)用单位与聘(借)用人员按照委人事处的意见签订聘(借)用合同,并送委人事处备案;相关聘(借)用审批手续为单位聘(借)用人员支出的依据。

6.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手续。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严格财务报销审批制度。严禁白条、无采购明细内容的不合规发票、虚假发票等入账报销;委属单位索要发票时抬头应开具本单位全称,不得简化为“省农委”;报销“会议费”应附上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报销“差旅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住宿费等差旅费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要认真执行公务卡结算报销制度,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支出。

(四)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人事、财务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在调查取证、查办案件、信息共享、结果运用、推动问责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查处结果。审计部门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情况。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各被审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妨碍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纪依法查处。

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在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参加,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聘请社会审计承担审计业务,保障各项审计工作的开展。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