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水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农发〔2015〕160号
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水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农发〔2015〕160号
有关市(州)农委,各相关单位:
报来《关于呈报2015年省级水果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实施方案,现予批复如下(详见附件):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精品水果提质增效、质量安全和产业发展的总要求,抓好项目实施与管理,确保项目目标按时保质全面完成。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整合有关项目,强化行政推动,形成部门协调联动、经营主体主动的有利局面。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加强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保障实施进度和质量。抓好项目建设痕迹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相关文件、材料、图片、票据等原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及时做好临田测产、技术总结、项目总结、资金审计等工作。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果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5〕154号)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统一报账的项目县,承担单位要建立完整的备查账。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直补农户的,要按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并完善有关手续。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项目审计。省级验收时,以县级审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审计报告为验收的前置条件。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建设质量和项目后续运行负总责。各市(州)农委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管职责,着力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培训和督导,并发掘和培育好后备项目。
四、本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据此批复,各承担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于11月10日前报省农委,同时抄报所属市(州)农委,并按照“实施地点和内容不调整、资金来源和用途不改变、补贴标准和方式不变更”的基本要求,组织好项目实施。
联系人:赵艳电话:0851—85283115
附件:2015年省级水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
复表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