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5〕185号)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38部门《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要求,为做好我省兽药生产经营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取得或被吊销、撤销兽药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企业的相关当事人名单,由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通报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二、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各地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上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如相关部门、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