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告
贵州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告
(第一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告。
贵州省编委办
贵州省法制办
贵州省工商局
2015年12月30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项将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第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8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3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4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5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九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6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
7 |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
8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9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 |
公章(机构)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项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1项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明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58项明确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的实施机关为公安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9项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3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项明确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5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3项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6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7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2项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的实施机关为财政部、证监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8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3项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的实施机关为财政部、证监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9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9项明确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修改)第三条第二款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20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8项明确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修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2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6项明确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修改)第八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5年修改)第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2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修改)第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3 |
煤炭开采审批 |
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2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9项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5 |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6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环境保护部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27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2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2项明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29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30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31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3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33 |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3项将长江、珠江干线水路运输经营审批下放至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68项将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34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13号公布)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3项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35 |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36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37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38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3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40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41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42 |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6项明确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交通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43 |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8项明确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十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44 |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海事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45 |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46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47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48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49 |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50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51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52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53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31项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54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55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56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3项明确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57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3项明确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58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5项明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59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后置审批 |
60 |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61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 |
后置审批 |
62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2项明确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9项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十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63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64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0项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65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2项将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66 |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67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68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193项明确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的实施机关为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将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69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7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1项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3项将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3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4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5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6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7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8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79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明确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8项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8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明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81 |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第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82 |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83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84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85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86 |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8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8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8项将气瓶检测机构核准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89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0项将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0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4项取消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9项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1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2 |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1项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3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4 |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0项将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5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有关问题)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6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7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98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99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后置审批 |
100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1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5项将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2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2项将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
103 |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4项将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4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明确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将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0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6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5项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7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08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09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第四条、第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4项明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0 |
药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11 |
药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12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3 |
食品流通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4 |
餐饮服务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5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6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17 |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 |
|
118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区、市)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 |
|
119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0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1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2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第九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 |
1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5 |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0项明确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国家旅游局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0项将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下放至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6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7 |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8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29 |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第六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130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2项明确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保监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第七十七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31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3项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的实施机关为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第9项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的调整后审批部门为保监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132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2项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的实施机关为保监会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33 |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3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35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36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第三条、第四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37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后置审批 |
138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
后置审批 |
139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40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
国家铁路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1项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的实施机关为铁道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53项明确该项目名称为“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家铁路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41 |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42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43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55项明确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44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45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6项将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146 |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47 |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48 |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149 |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第六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50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151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 |
贵州省公安厅 |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 |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
152 |
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
153 |
保健用品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
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
154 |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贵州省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 |
155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登记 |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156 |
食盐零售许可 |
市、州、县盐务管理分、支局 |
(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黔府令[1990]53号)、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