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审查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提请有关机关制定。
(二)严禁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行政权力的内容。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修改或解释。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应当本着确有必要的原则制定,内容切合实际需要。起草规范性文件前,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起草过程中,应当对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论证,使制度措施切实可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再重复规定,照抄法律法规、上级或者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出台。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意见征求程序。规范性文件草案不能局限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除因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都应当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当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到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三)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部门代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未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即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或者未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即提请本级政府审议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错情通报,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规范性文件提请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按规定留足审查时间,保证合法性审查质量。规范性文件提请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实施效果预计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详细说明,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召开审查会议,要求起草部门到会说明。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原则,凡属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报送登记和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要求提供制定依据或者有关情况说明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要求纠正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不予纠正的,责令纠正,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强化规范性文件公开和政策解读
(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并在制定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布。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未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醒起草部门进行标注。承办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定期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制定机关公布规范性文件内容。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机关或者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对文件出台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作出解读,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政策内容理解存在偏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作出公开回应,消除公众疑虑,防止引发行政纠纷。
四、法制机构切实依法履职尽责
(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的指导。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职,严格把关,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和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必要时,可以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调研。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等形式,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参与研究论证,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二)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制机构可以采取实地调研,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等形式进行审查。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考察实施效果、召开集中审查会议等形式进行审查,提高审查质量。法制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进行规范,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说明存在的问题、理由、依据和修改意见,方便文件制定机关修改完善,避免问题空洞。
(三)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受理管理相对人举报、错情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依法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对不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不执行合法性审查意见,不报送法制机构备案等情况坚决纠正,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依据。对违法起草、审核、签发规范性文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四)鼓励依法推进制度创新。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制度创新。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积极探索,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拟确立创新举措的研究论证,及时将改革发展中的有效举措通过制度创新进行推广。法制机构要积极支持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度创新,认真负责地对制度创新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推动依法创新。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创新举措,要积极支持;加大规范性文件制度创新和相关立法工作的联系协调力度,促进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