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省农委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6〕68号)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6号)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一)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级示范社必须是市(州)级示范社,原则上应达到省级示范社标准(见附件1)。具体条件参见《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

(二)名额要求。农业部分配我省26家国家示范社名额,(其中农业15家、林业3家、供销8家)和3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要求等额申报。各市(州)限报5家,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限报2家,注明部门类型并排序。同等条件下,扶贫县、省级主导产业的合作社和省级示范社优先。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管等部门意见,确认一致后,向市(州)农委行文推荐。(州)农委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后报省农

)省农委提交贵州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在省级有关涉农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

)申报材料1、市(州)农委的正式推荐文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2、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印证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5);

4市(州)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5、相关图片、PPT或视频。

)申报时间各市(州)2016610日前将相关材料(附件2--5纸质版(2份)报送至省农经站。(注:附件2—5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中生成并打印)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联系人:石姝霞文斌

电话:0851--85280558

附件:1.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

通知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4.××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

总体情况说明

5.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2016518

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