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畜牧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6〕119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相关县财政局、畜牧(农牧)局:
为推进畜牧业发展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经研究,现下达2016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畜牧发展资金) 万元(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6年“1100203老少边穷转移支付”科目,支出列2016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要转下本文。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贵州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11〕153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实施好项目,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贪污。
三、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镇申报、县级审批、乡村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乡级报账,五公告二公示”的运作体系原则,县级财政、畜牧部门要将扶贫专项资金落实到位,抓好各项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工作成效。
四、各市(州)财政、畜牧主管部门要做好资金和各项建设任务的指导、监管、督查,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市(州)畜牧主管部门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总结报省农委。
五、分配到50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资金,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处 杨 韫 电话:0851-86813047
省农委财务处 肖冀霞 电话:0851-85283228
省农委畜牧业发展处 谢劲松 电话:0851-85284977
邮 箱:gzxmc@sina.com
附件:2016年农业扶贫专项资金(畜牧发展资金)资金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