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黔财农〔2016〕139号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有关市(州)财政局、农委(农机中心),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机)局(中心):
根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经研究,现将2016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中用于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的项目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为保障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达本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用于贵州省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黔农发〔2016〕86号)、《省农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6〕223号)及实施方案批复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确保项目及时、有序、规范实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督指导合作社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各地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及时将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省农委农机管理处。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要求,由县整合统筹安排使用,整合方案报省农委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85283228
省农委农机管理处 程文红0851-85283350
附件: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
展资金(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资金安排
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
抄 送:驻财政厅纪检组、驻省农委纪检组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