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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6〕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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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经研究,现将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6〕110号)要求,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严格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坚持“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好项目,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一经发现必须及时纠正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

三、项目资金统筹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不同培育形式实行差别化补助。严禁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分发给农民个人。项目培训经费不能切块给各部门使用。各项目县完成年度培训工作后,在报送书面工作总结的同时,还应出具本级资金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报上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备案。

四、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要求,由县整合统筹安排使用,整合方案报省农委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 肖高明 0851-86892919

省 农 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85283228

科教处 龙 毅 0851-85288491

附件:贵州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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