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6〕205号 )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农机中心),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机)局(中心):
根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经研究,现将2016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为保障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达本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登记注册,从事农机作业活动特征明显,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制定并执行规范的社员个人资产账户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的农机专业合作社。
二、补助范围。此次下达的资金系一次性补助,重点用于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具购置和停机库棚设施建设补助;信息化设备、维修工具、示范作业农资等购置、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技能培训;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引进和试验示范等。
三、补助方式。所有项目均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即由项目合作社先行垫支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由县级财政及时将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合作社账户;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各地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四、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黔农发〔2016〕86号)、《省农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6〕223号)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各地财政、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及监管力度,对补助合作组织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合作社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各实施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痕迹管理,资金支出要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大额现金支出,不得白条入账;要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项目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分配到50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资金,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要求,由县整合统筹安排使用,整合方案报省农委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委财务处肖冀霞0851-85283228
省农委农机管理处汤茂0851-85286981
附件: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
展资金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