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6〕183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局:
为推进马铃薯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致富。 经研究,现下达2016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马铃薯发展资金) 万元(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系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6年“1100203老少边穷转移支付”科目,支出列入“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主要用于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商品薯生产基地建设等,支持环节是种薯等农资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试验示范、产品宣传推介等补助。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实施好项目,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贪污。
三、各市(州)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资金和各项建设任务的指导、监管、督查,县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细化实施方案,落实任务,责任到人,抢抓农时,及时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建设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和工作成效。各市(州)农委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方案报省农委备案,项目实施结束后,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总结报省农委。
四、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要求,由县整合统筹安排使用,整合方案报省农委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 杨 韫 0851-86813047
省农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85283228
省农委种植业处 罗 嵩 0851-85280024
附件:2016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马铃薯发展资
金)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