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会商与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黔农办发〔2016〕361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会商与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
委有关部门、单位: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分析存在隐患,研究解决对策,依法科学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经研究,特制定《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会商与风险评估制度》,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与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附件: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会商与风险评估制度
2016年11月7日
附件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会商
与风险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情况,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科学布局特色优势产业,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析会商形式与风险评估部署
(一)定期会商:每年举行一次,于年终或第二年初举行。
(二)临时会商: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举行。
(三)常规风险评估部署:每年初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针对茶叶、蔬菜、马铃薯、猕猴桃、稻谷、薏仁米、酒用高粱、辣椒、草莓、蓝莓、火龙果、苦荞、竹荪等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农产品。
(四)专项风险评估部署:针对突出问题、特色品种或其他有必要的情况,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第三条 分析会商内容
(一)风险监测组织单位通报风险监测结果。
(二)各部门、单位相互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动态信息、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及采取的措施等。
(三)各部门、单位相互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阶段总结、经验做法、重大举措以及下步打算等。
(四)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生产中的隐患风险提出建议措施,安排布置下步工作。
(五)其他需要会商的工作。
第四条 分析会商及风险评估结果运用
指导监督抽检部署、产业发展布局、发布农产品消费建议、农产品生产环节科学用药提示等。
第五条 分析会商组织
(一)定期会商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召集,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临时会商由省农委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有关科研院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商。
第六条 分析会商准备
农产品质量安全会商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牵头,会商前准备相关背景资料。如有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各会商部门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前两天报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送领导审阅或整理讨论。
第七条 分析会商要求
(一)各会商部门、单位对会商会议作出的各项建议措施,要立即布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要坚持客观准确、口径一致的原则,会商结果一旦形成,各部门、单位在上报统计数据报表信息时,一律以会商结果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三)落实专人做好会商会议记录,重大事件的会商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上报、下发和立卷备案工作。
第八条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