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威宁县、仁怀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要求,真正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打造成合作经济的典范,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3号)、《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4〕10号)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5〕13号)公布的国家示范社147家。
(二)监测标准
国家示范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监测:
1.符合《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在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应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jgs.moa.gov.cn/cfc),填报2015年度、2016年度合作社信息报表,并主动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农委。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地务必通知监测对象按要求领取相关文件,做好登记,并于2017年6月27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报送至省农委。附件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
(一)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2),《**市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格式(详见附件4);
(二)征求市州级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在严格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考虑新产业、新业态、新发展模式,科学合理确定监测标准。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联 系 人:石姝霞、文斌电话:0851-85280558
邮箱地址:522539803@qq.com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3.**市州国家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格 式)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
附件下载:监测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