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农发〔2018〕46号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各试点县(市、区)农业(农牧)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18〕2号)精神,做好我省2018年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工作,省农委、省财政厅制定了《2018年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文件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2018年4月11日
2018年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中央决定继续在我省开展20万亩耕地休耕制度试点。为加快构建耕地休耕制度体系,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18〕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我国农业发展突出矛盾、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促进耕地休养生息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突出生态优先、综合治理,休而不荒、休而不废,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聚焦重点区域,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支撑,提升试点质量,加快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耕地休耕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巩固提升产能,保障粮食安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提升耕地质量,对休耕地采取保护性措施,禁止弃耕、严禁废耕,不能减少或破坏耕地、不能改变耕地性质、不能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急用之时能够复耕,粮食能产得出、供得上。
二是加强政策引导,稳定农民收益。强化政策扶持,逐步建立休耕政策框架,支持农民开展休耕,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对承担休耕任务农户的原有种植作物收益和土地管护投入给予必要补助,确保试点不影响农民收入。鼓励各地自主开展休耕。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协调推进。以生态保护压力大的地区为重点,与生态退耕和石漠化治理等相关规划衔接,防治结合、以防为主,让试点实施与当地实际情况结合,突出工作重点,确保试点有成效、可持续。
四是尊重农民意愿,稳妥有序实施。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鼓励以乡、村为单元,集中连片推进。
五是实行精准管理,确保试点质量。对已实施耕地休耕的区域,按照“一定三年”的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加强考核监督,做到任务精准到户到地,补助精准到户到地。要确保四至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试点任务保质保量。
二、试点任务及主要目标
(一)试点任务
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我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面积20万亩。我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件。
主要目标
加快形成耕地休耕组织方式、技术模式、政策框架以及监测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中央统筹、省级负责、县级实施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创新组织方式,调动基层和生产经营主体参与休耕的积极性。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用地养地结合的技术模式和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方财政自主开展的休耕长效机制。运用遥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休耕区域的跟踪监测。科学布局耕地质量监测网点,跟踪休耕区域耕地质量变化。开展第三方评估,科学评价试点成效。今后,制度化常态化实施,要实现对集中区域内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全覆盖。
三、试点区域和技术路径
(一)试点区域。
在我省石漠化重点治理区,选择25度以下相对集中连片坡耕地和瘠薄地的两季作物种植区,非退耕还林还草和重点水源保护区,以及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完成的区域。全省共13个县,每个县(市、区)开展1万亩以上休耕制度试点。连续休耕3年,农户不变,地块不变(具体见附件)。
(二)技术路径。
对休耕地采取保护性措施,种植保护耕作层的植物,同时减少农事活动,休耕期间严禁施用化肥和农药,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合理安排不同绿肥品种种植;实施秸秆还田(土)改良土壤质地;翻耕土壤,把下层土壤翻至表层与表土充分混匀,逐步熟化并加深土层厚度;适当增施腐熟的有机肥,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中央统筹、省级负责、县级实施的工作机制。省、市(州)、县成立领导机构,落实相关责任,细化具体措施。省、市(州)一级建立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国土、水利、林业、环保、食药监、粮食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试点县(市、区)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明确实施单位,细化具体措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试点区域、技术路径、补贴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于4月27日前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对四至信息存在地块编码缺失、图斑错位、地块垄向错误等问题及时更正,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对不符合休耕要求的地块及时进行整改,对任务落实不足的及时进行补充,并于5月10日前向省农委、省财政厅报送整改情况。确定休耕制度试点的地块,要明确到乡、村和农户,休耕地按要求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不得与退耕还林还草地块重合。鼓励以乡村为单位,集中连片推进,积极引导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参与试点。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地区须提供具体实施耕地休耕地块的四至范围,其他地区只提供具体实施地块的四至范围,将承担任务的乡名、村名和试点地块四至信息报送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时报省农委备案。所有试点县(市、区)3年试点期结束后,对领导重视、群众参与度高、实施效果好的可继续实施,效果不好的不再继续实施。
(三)完善试点协议。省、县、乡及试点农户要层层落实责任。试点县(市、区)与省农委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落实。试点县(市、区)与试点乡(镇)签订责任书,细化任务、细化要求。试点乡(镇)与参加试点的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尚未签订休耕协议或协议不完整的抓紧签订、完善协议,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试点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协议文本由协议双方存档备查。
(四)强化指导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试点进行指导,加强试点地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制定休耕技术指导意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试点地区农民掌握技术要领,搞好机具改装配套,落实替代作物种子,满足休耕需要。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能力建设,定期监测评价休耕耕地质量情况。支持试点地区农民转移就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加强督促检查。试点县(市、区)建立县统筹、乡监管、村落实的休耕监督机制,建立档案、精准试点。试点任务及补助资金要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农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县开展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组织、宣传工作成效。对未落实休耕任务的农户,要及时收回补助;对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工作时党中央的重要部署,各地要加强对宣传工作领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休耕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试点工作,增强绿色发展的自觉性。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方式,宣传休耕的积极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及时兑现补助。试点县(市、区)要严格资金管理,要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休耕农户手中,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拖延发放补助资金。
(八)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县(市、区)要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于11月中旬形成年度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试点县(市、区)年度报告、日常督促检查情况和农业部安排的第三方评估报告,认真总结试点做法和经验,每年以省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提出构建耕地休耕制度的政策建议。
附件:2018年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任务安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