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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至八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九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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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仁怀市、威宁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贵安新区农水局:

根据《贵州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黔府办发〔2017〕49号)文件要求,按照《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一至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和申报对象

(一)监测对象:25家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外的第一至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全省686个)。

(二)申报对象: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各地推荐优先考虑蔬菜、茶叶、生态家禽、食用菌和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企业(农民合作社);优先考虑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已形成产销联盟的企业;优先考虑已入驻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省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的企业;优先考虑省(境)外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合作社申报的,优先考虑省级以上合作社示范社。各地结合(黔府办发〔2017〕49号)文件明确的《2019年“双千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认真组织企业申报,严格审核,推荐上报企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19年新增目标数的1.3倍。

二、监测和申报程序

按照《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监测和申报的企业、合作社直接向所在地的产业办提出申请,按照企业申报材料标准提供材料。各地产业办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合作社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省产业办报送第一至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初步监测结果和第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推荐排序名单,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在运行监测中,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

)经3家以上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推荐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可直接向省产业办申报,并纳入评审认定程序。

)企业(农民合作社)注册地在贵安新区直管区的,监测由所属行政区市级产业办负责组织,申报由贵安新区农水局负责组织;公司(或农民合作社)注册地在贵安新区非直管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申报,由所属行政区市级产业办负责组织。

)仁怀市、威宁县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和申报,分别由遵义市、毕节市汇总上报

三、材料要求

监测材料

撰写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监测结果(要对黄牌警告企业在警示期的有关经营等情况及监测结果有具体说明),企业的运行发展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步建议。汇总《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附件1)、《市(州)第一至八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初步监测表》(附件2作为报告附件报省产业化办公室。

监测企业已更名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

1.《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附件1)。

2.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或合作社营业执照。

3.1500字左右的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总结材料,包括企业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产业化经营模式,基地建设情况,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5.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向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6.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161月-2017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7.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6-2017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8.县级(含)以上农经站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6-2017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企业如有以下情况: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相关质量认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品牌认证等,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材料报送要求:市(州)审核企业所提供申报材料,向省产业化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件)、《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附件1汇总表、《市(州)第九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相关材料情况表》(附件3)汇总表。上述材料作为正式文件附件一同报送。

四、申报纪律及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时报送监测和申报材料。监测及申报材料务请于2018年6月2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报送逾期的,不再受理;监测材料报送逾期的,视为不接受监测、自动放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已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三)在近两年内农产品质量有关检查或监测中凡发现并记录在案的违反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取消第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资格。为第一至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记录在案一次但已按要求整改的,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监测中给予黄牌警告;记录在案一次且未按要求整改或记录在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或发现使用国家禁限用农兽药的,直接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四)近两年内存在欠税、欠工资、欠社会保险金等情况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在监测和申报认定中实行一票否决。

在监测和申报期间,我办不受理来人来访。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游幸   0851-85284217      

电子邮箱:gzscyh@sina.com


附件:1.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及申报表

2.市(州)第一至八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

龙头企业运行初步监测表

3.市(州)第九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

头企业申报认定相关材料情况表

4.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

填表说明

5.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有关情况表


20185月22

黔农产办【2018】2号-关于开展第一至八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九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的通知.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