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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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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有效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81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附件.docx》。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贵州省屠宰环节“瘦肉精”

监督检测方案

一、职责分工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监督检测任务见附件1。

二、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选择检测的屠宰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原则上屠宰应占抽样总数90%,屠宰点10%承担牛羊检测任务的市(州)可在牛羊集中屠宰点进行检测。

(二)样品种类。检测样品以猪尿为主,兼顾牛尿和羊尿。

(三)采集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执行。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采样要求和抽样单见附件3、4。

三、检测项目

每份样品均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3种“瘦肉精”类物质。

四、检测方法

(一)快速检测方法。各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进行现场快速检测。试纸条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进行采购分配,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试纸条(试剂盒)。

(二)确证检测方法。确证检测应按照《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1-2008)的要求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动物尿液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L。

五、检测结果处理

(一)快速检测阴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待宰猪(牛、羊)或其产品可按要求进入下个屠宰生产流程。

(二)快速检测阳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第二次快速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及时采样进行确证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按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三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

(三)确证检测阴性结果。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

(四)确证检测阳性结果。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收到确证检测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对阳性畜及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各地检测结果,我将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指导。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指导工作,根据全省任务指标采购一定数量“瘦肉精”快速试纸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方法。

(二)规范检测操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认真记录样品采集和监督检测情况。对发现快速检测阳性或者疑似阳性、需要确证检测的,必须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切实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认真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

(四)及时报送材料。各项目承担单位每月8日前将监督检测情况(附件2)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11月20日前报送全年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基本情况(监测用快检产品品牌及基检测限、监测城市、屠宰场规模、屠宰场经营模式、抽检数量、检测参数等),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解决对策和建议等。

联系人:罗明星

话:0851-84840310

真:0851-84843771


附件:1.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2.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月报表

3.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样品采集要求

4.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


附件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市(州),直管县(市)

项目承担单位

抽检任务数

(每份样品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猪尿

牛尿/羊尿

贵阳市

贵阳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4000份


遵义市

遵义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3600份


安顺市

安顺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3200份


黔南州

黔南州州、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3200份

200份

黔东南州

黔东南州州、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3200份

200份

铜仁市

铜仁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3200份


毕节市

毕节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3200份


六盘水市

六盘水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2200份


黔西南州

黔西南州州、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3200份

200份

仁怀市

仁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500份


威宁县

威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500份


全省

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0000份

600份


附件2

            市(州)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月报表(汇总)


填报单位:(公章)         负责人: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单  位
(县、市、区)

定点屠宰场名称

经营模式

当月屠宰检疫数

当月无害化处理数

监督检测数量、种类及结果

阳性或疑似阳性确证结果

备  注

自营/代宰/混合经营

总数

省外

省内

其中母猪

盐酸克伦特罗(I)

莱克多巴胺(II)

沙丁胺醇(III)

种类(填写I、II、III)

数量

结果

省外

省内

阳性

阴性

阳性

阴性

阳性

阴性












































































































































































合计



















附件3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样品采集要求


一、采集人员:由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采集样品后,采集人员应填写抽样单(见附件3-1);如同一屠宰企业样品采集数量较多,抽样基本情况填写抽样单,样品采集情况填写抽样单附表(见附件3-2)。

二、采集比例:同一批猪(牛、羊)50头(只)以下的,至少抽检1头(只);50头(只)以上的,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猪(牛、羊)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每个场(户)抽检数量不少于1头。

三、采集数量:尿样每份不少于50毫升,肝脏样品每份不少于500克。

四、采集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肝脏。

五、分装保存:一是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二是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或风险监测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三是分装时将样品分作3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按照要求做进一步检测或保存,所有样品编号应当与耳标号相对应。四是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附件3-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样本名称


样本编号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日期


检验类别


企业性质

□自营 □代宰 □混合经营

企业年屠宰规模


样品包装


签封标志


抽样场所

□待宰圈 □屠宰线

活畜产地


检疫证号


耳标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省(区)   市   县(市)   镇(街道)  村

联系人


手机


法人代表


电话/传真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传 真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被抽检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该单一份三联


附件3-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附表(样表)


被抽检屠宰企业名称:                          抽样人:                                              抽样时间:

序号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产地

检疫证号

耳标号

备注








































































附件4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填写说明


1. 样品名称:猪尿/猪肝(牛尿/牛肝、羊尿/羊肝)

2. 样品编号:监测省首字母+监测市首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四位),如:gzby18050001(贵阳白云18年5月第1份样品)。

3. 抽样数量:同一批猪(牛、羊)抽样头(只)数。

4. 抽样基数:同一批猪(牛、羊)头(只)数。

5. 抽样日期:精确至年月日,如2018年5月12日。

6. 企业年屠宰规模:年屠宰量(头/年)

7. 活畜产地:为方便溯源,尽量详细填写。

8. 检疫证明号:产地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

9. 被抽样单位情况:填写被抽样屠宰企业全称。

10. 抽样人签字:两名样品采集人员签字。

11. 备注:可在备注或样品单附表中填写检疫证明号或耳标号,以及其他需要备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