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有效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8〕1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附件.docx》。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贵州省屠宰环节“瘦肉精”
监督检测方案
一、职责分工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监督检测任务见附件1。
二、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选择检测的屠宰场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原则上屠宰场应占抽样总数的90%,屠宰点占10%;承担牛羊检测任务的市(州)可在牛羊集中屠宰点进行检测。
(二)样品种类。检测样品以猪尿为主,兼顾牛尿和羊尿。
(三)采集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执行。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采样要求和抽样单见附件3、4。
三、检测项目
每份样品均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3种“瘦肉精”类物质。
四、检测方法
(一)快速检测方法。各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进行现场快速检测。试纸条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进行采购分配,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试纸条(试剂盒)。
(二)确证检测方法。确证检测应按照《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1-2008)的要求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动物尿液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L。
五、检测结果处理
(一)快速检测阴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待宰猪(牛、羊)或其产品可按要求进入下个屠宰生产流程。
(二)快速检测阳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第二次快速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及时采样进行确证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按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三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
(三)确证检测阴性结果。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
(四)确证检测阳性结果。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收到确证检测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对阳性畜及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各地检测结果,我委将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指导。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指导工作,根据全省任务指标采购一定数量“瘦肉精”快速试纸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方法。
(二)规范检测操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认真记录样品采集和监督检测情况。对发现快速检测阳性或者疑似阳性、需要确证检测的,必须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切实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认真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
(四)及时报送材料。各项目承担单位每月8日前将监督检测情况(附件2)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11月20日前报送全年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基本情况(监测用快检产品品牌及基检测限、监测城市、屠宰场规模、屠宰场经营模式、抽检数量、检测参数等),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解决对策和建议等。
联系人:罗明星
电话:0851-84840310
传真:0851-84843771
附件:1.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2.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月报表
3.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样品采集要求
4.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
附件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市(州),直管县(市) |
项目承担单位 |
抽检任务数 (每份样品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 |
猪尿 |
牛尿/羊尿 | ||
贵阳市 |
贵阳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
4000份 |
|
遵义市 |
遵义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
3600份 |
|
安顺市 |
安顺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
3200份 |
|
黔南州 |
黔南州州、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
3200份 |
200份 |
黔东南州 |
黔东南州州、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
3200份 |
200份 |
铜仁市 |
铜仁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
3200份 |
|
毕节市 |
毕节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
3200份 |
|
六盘水市 |
六盘水市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
2200份 |
|
黔西南州 |
黔西南州州、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
3200份 |
200份 |
仁怀市 |
仁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500份 |
|
威宁县 |
威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500份 |
|
全省 |
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30000份 |
600份 |
附件2
市(州)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月报表(汇总)
填报单位:(公章) 负责人: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 位 |
定点屠宰场名称 |
经营模式 |
当月屠宰检疫数 |
当月无害化处理数 |
监督检测数量、种类及结果 |
阳性或疑似阳性确证结果 |
备 注 | |||||||||||
自营/代宰/混合经营 |
总数 |
省外 |
省内 |
其中母猪 |
盐酸克伦特罗(I) |
莱克多巴胺(II) |
沙丁胺醇(III) |
种类(填写I、II、III) |
数量 |
结果 | ||||||||
省外 |
省内 |
阳性 |
阴性 |
阳性 |
阴性 |
阳性 |
阴性 | |||||||||||
合计 |
附件3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样品采集要求
一、采集人员:由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采集样品后,采集人员应填写抽样单(见附件3-1);如同一屠宰企业样品采集数量较多,抽样基本情况填写抽样单,样品采集情况填写抽样单附表(见附件3-2)。
二、采集比例:同一批猪(牛、羊)50头(只)以下的,至少抽检1头(只);50头(只)以上的,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猪(牛、羊)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每个场(户)抽检数量不少于1头。
三、采集数量:尿样每份不少于50毫升,肝脏样品每份不少于500克。
四、采集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肝脏。
五、分装保存:一是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二是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或风险监测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三是分装时将样品分作3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按照要求做进一步检测或保存,所有样品编号应当与耳标号相对应。四是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附件3-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样本名称 |
样本编号 |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抽样日期 |
检验类别 |
||||||||||
企业性质 |
□自营 □代宰 □混合经营 |
企业年屠宰规模 |
|||||||||
样品包装 |
签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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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场所 |
□待宰圈 □屠宰线 | ||||||||||
活畜产地 |
|||||||||||
检疫证号 |
耳标号 |
||||||||||
被 抽 检 单 位 情 况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省(区) 市 县(市) 镇(街道) 村 | ||||||||||
联系人 |
手机 |
||||||||||
法人代表 |
电话/传真 |
||||||||||
抽 样 单 位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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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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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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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被抽检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该单一份三联
附件3-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附表(样表)
被抽检屠宰企业名称: 抽样人: 抽样时间:
序号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产地 |
检疫证号 |
耳标号 |
备注 |
附件4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填写说明
1. 样品名称:猪尿/猪肝(牛尿/牛肝、羊尿/羊肝)
2. 样品编号:监测省首字母+监测市首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四位),如:gzby18050001(贵阳白云18年5月第1份样品)。
3. 抽样数量:同一批猪(牛、羊)抽样头(只)数。
4. 抽样基数:同一批猪(牛、羊)头(只)数。
5. 抽样日期:精确至年月日,如2018年5月12日。
6. 企业年屠宰规模:年屠宰量(头/年)
7. 活畜产地:为方便溯源,尽量详细填写。
8. 检疫证明号:产地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
9. 被抽样单位情况:填写被抽样屠宰企业全称。
10. 抽样人签字:两名样品采集人员签字。
11. 备注:可在备注或样品单附表中填写检疫证明号或耳标号,以及其他需要备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