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农函〔2018〕139号
省农委关于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
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市(州)农委(农机中心),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农工、农水、农机)局:
报来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收悉。经审定,原则同意各有关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现予批复(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54号)、《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8〕33号)和《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8〕107号)的要求,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项目。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并积极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二、项目批复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规模及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补助农户的,严格按公示程序进行公示,项目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单独装订、完善保存,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和规范。2018年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发布后,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内机具的,项目补助资金按2018年的补贴额测算。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单个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不足300万元的,由县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农业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经市(州)级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项目资金。
四、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项目完成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实施单位对项目建设中购买的机具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存档,并加强管护。市(州)级农机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监管单位,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成效负总责。
联系人及电话:汤茂 0851-85286981
附件: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