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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部门预算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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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办发2018133


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部门预算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2018年第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省本级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



  2018727







附件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省本级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部门预算省本级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预〔2015〕63号)、《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黔农财〔2017〕5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省农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本级项目资金,是指编入省农委部门预算,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省本级项目支出。

第三条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是省本级项目资金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农委财务处是省本级项目资金的监督主体,对省本级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省本级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坚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科学论证、合理排序,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省本级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四个层次。

一级项目明细到支出功能分类的款级科目,按照省农委主要职责设立并由省农委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每个一级项目包含若干二级项目。一级项目应有明确的名称、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项目数量严格控制,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支出范围等在年度间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级项目明细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二级项目的设立,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

三级项目明细到各业务大类,项目实施主体为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三级项目的设立,要与对应的二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

四级项目明细到各细化业务分类,项目实施主体为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四级项目的设立,要与对应的三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申请设立省本级项目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省本级项目资金须在省本级支出,项目建设内容应反映省农委主要职责和发展规划,并避免与基本支出及其他项目交叉重复。

第八条省本级项目资金的实施主体应为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非预算单位不得作为实施主体纳入部门预算。

省本级项目资金的实施主体应按照“职责与经费相匹配”的原则,一般不得将应由本级承担的项目列入下级单位预算,或将应由下级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本级预算,也不得将应由行政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事业单位预算。


第四章  项目预算

第九条省本级项目资金预算由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编制,逐级审核汇总后,由省农委财务处按照“一级项目+二级项目”的方式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根据二级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提出一级项目预算需求。

第十条省农委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预算控制数,分解下达委部门(单位)三级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省农委部门(单位)根据省农委财务处下达的三级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委本级的四级项目预算支出(细化至经济分类科目)、绩效指标表和三年支出规划,经分管业务的委领导同意送省农委财务处。

第十二条省农委财务处根据省农委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省农委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农委财务处收到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后,应及时批复委部门(单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直接实施的,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内容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并按照《省农委财务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管理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贵州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实施,依法依规办理采购程序并管理使用资金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十六条市、县农业部门配合完成的,可通过指定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承担单位确定后,应及时与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委托书,明确任务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细化至经济分类科目)、资金决算(决算经济分类科目的金额变化幅度不超过预算的3%)、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签订的任务委托书办理资金支付文件,并做好项目痕迹档案管理。项目任务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任务委托书的约定实施项目,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合规、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省本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按时验收合同成果。对不能按时提交成果的任务承担单位,逐步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

第十八条省本级项目资金的建设任务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对任务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省农委。

第十九条农业部通过委托方式支付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参照实施。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省本级项目资金的预算调整包括对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项目预算进行调增、调减或变更项目支出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批复的部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省本级项目资金预算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绩效指标,随部门预算一同送省农委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按照部门预算批复,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应制定省本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本级项目资金执行结束后,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要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值,对所有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按时送省农委财务处。省农委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编制省农委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形成省农委绩效自评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对于纳入绩效执行监控的省本级项目资金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应将其作为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建立以结果为导向、预算监督与预算安排相衔接的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本级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及省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省农委财务处会同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安排挂钩,建立项目任务和资金安排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省本级项目资金,不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类项目和转移支付上划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