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七批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近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决定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为做好我省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申报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要遵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标准执行,具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 以上。
(三)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
(五)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2020年LPR按照3.85%标准执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 以上。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60% ;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 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九)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符合上述条款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款要求。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符合上述条款第(一)(二)(四)(五)(六)(八)(九)款要求。
农产品电商企业:符合上述条款第(一)(二)(六)(八)(九)以及(五)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 以上”要求;且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350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二、申报数量
根据各市(州)省级龙头企业数量、农牧渔业产值、粮食产量、脱贫县数量、县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等情况,按权重测算分配申报名额24家(详见附件1)。通过省级评选,优中选优,遴选15家企业向农业农村部推荐。
三、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企业申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名额和认定条件,组织遴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初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和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把关。
(三)行文上报。市(州)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初筛和推荐,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以市(州)农业农村局名义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省级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复审,会同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上报农业农村部。
四、有关要求
(一)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1份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1.市(州)农业农村局的正式推荐文件。文中请详细说明申报的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属于脱贫地区的企业、种业企业、外贸企业予以注明)。
2.证明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报市(州)分管领导同意的有关材料。
3.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见附件2)。
(二)严格按照申报分配名额进行等额申报,不得超报。要认真审核企业材料,逐级把关,对不符合申报标准推荐企业不予推荐。如省级审核不通过,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由其他推荐符合条件龙头企业补充。
(三)坚持以经营业绩、联农带农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强化示范引领。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四)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五)要按照认定条件,严格工作程序,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认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申报、廉洁认定,体现规范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周雪丽 0851-85283829
王 刚 0851-85289365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60号,550001
邮 箱:gznwnjc@163.com
附件:1.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2.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抄送: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