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_478-2018湄潭翠芽茶省级地方标准
湄潭翠芽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湄潭翠芽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级和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湄潭翠芽茶。特级湄潭翠芽茶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56.3绿茶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评审方法
GB/T30375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NY/T 1999 茶叶包装、运输和贮藏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52/T1002湄潭翠芽茶加工技术规程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桥梓尜尜枣等27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湄潭翠芽茶Meitan cuiyatea
以湄潭县境内及与湄潭县环境相似的周边地域的适制绿茶的中小叶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按DB52/T1002规定加工而成,具有“嫩、鲜、香、浓、醇”品质特征的扁形绿茶。
4 分级和实物标准样
4.1按照原料标准,结合加工工艺和生产实际,湄潭翠芽茶分为三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
4.2产品的每个等级均应设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两年更换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T 18795 的规定。
5 要求
5.1 原料(鲜叶)
原料为嫩、匀、鲜、净的正常芽叶。各级别鲜叶应符合DB52/T 1002的规定。
5.2 基本要求
5.2.1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
5.2.2不含非茶类夹杂物。
5.2.3不着色,不添加任何物质。
5.3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品质
等级 |
外形 |
汤色 |
香气 |
滋味 |
叶底 |
特级 |
扁平直、匀整、黄绿润 |
嫩绿明亮 |
清香/嫩香/栗香持久 |
鲜爽/鲜醇 |
黄绿明亮、嫩匀 |
一级 |
扁平直、匀整、黄绿润 |
绿明亮 |
清香/嫩香/栗香尚持久 |
鲜醇 |
黄绿亮、嫩尚匀 |
二级 |
扁直尚匀整、黄绿尚润 |
黄绿亮 |
清香/嫩香/栗香欠持久 |
醇尚鲜 |
黄绿尚匀亮 |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它指标应符合GB/T 14456.3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
水分 (质量分数)/%≤ |
6.0 |
6.0 |
6.0 |
总灰分(质量分数)/%≤ |
6.0 |
6.0 |
6.5 |
粉末(质量分数)/% ≤ |
1.0 |
1.0 |
1.0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40.0 |
40.0 |
40.0 |
粗纤维(质量分数)/%≤ |
14.0 |
14.0 |
15.0 |
水溶性灰分(占总灰分)/% ≥ |
50.0 |
50.0 |
50.0 |
5.5 卫生指标
5.5.1污染物限量
铅含量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表3铅含量限量指标
指标 |
限量 mg/kg |
铅(以pb计)≤ |
4.0 |
5.5.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表4规定,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表4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指标 |
限量 mg/kg |
吡虫啉≤ |
0.2 |
草甘膦≤ |
0.5 |
虫螨腈≤ |
10.0 |
啶虫脒≤ |
0.2 |
联苯菊酯≤ |
2.0 |
茚虫威≤ |
2.0 |
5.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7 加工要求
5.7.1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7.2 加工工艺要求
应符合DB52/T 1002的规定。
5.8 其他要求
特级湄潭翠芽茶其他要求见附录A。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和GB/T 14487的规定执行。
6.2 试样制备
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4 总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5 粉末
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6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7 粗纤维
按GB/T 8310的规定执行。
6.8 卫生指标
6.8.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8.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9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同一茶叶品种、同一批投料生产或同一批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次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7.2 取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2~5.6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时;
b) 产品工艺发生改变时;
c) 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定期检验时;
e)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本标准5.2~5.6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2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和GH/T 1070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应符合NY/T 1999的规定。
8.5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产品应贮于专用冷库中,保质期限为24个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特级湄潭翠芽茶其他要求
A.1产品保护范围
特级湄潭翠芽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现辖行政区域。
A.2立地条件
产地范围内海拔700m~1600m,土壤类型为黄壤或黄棕壤,土壤pH值4.5~6.5,土壤有机质含量≥1.0%,土层厚度≥50cm。
A.3品种
当地传统的地方群体种或引进的适宜茶树良种。
A.4栽培管理
A.4.1育苗
采用短穗扦插繁育技术。
A.4.2定植
栽植密度≤55000株/hm2。
A.4.3施肥
每年每公顷施腐熟有机肥≥25t。
A.5采摘
每年2月下旬至4月下旬采摘单芽至一芽一叶的嫩梢。
A.6加工
A.6.1工艺流程
摊青→杀青→理条→整形→脱毫→提香。
A.6.2 工艺要求
A.6.2.1摊青
鲜叶厚度8cm~15cm,时间为4h~10h。摊青后叶色由鲜绿转暗绿,清香显露。
A.6.2.2 杀青
温度180℃~200℃,时间8min~10min。杀青叶茶香显露,茶条平伏。
A.6.2.3理条
温度80℃~120℃,时间2 min~3min,以叶条扁直,色泽润绿,达到4~5成干时为准。
A.6.2.4整形
温度80℃~110℃,至叶色为黄绿,茶叶扁平直,香气显露,含水率15%~20%即可。
A.6.2.5 脱毫
温度60℃~80℃,时间30 min~50 min,至茶叶含水量9%~11%,外形扁平直即可。
A.6.2.6提香
温度120℃~150℃,时间4 min~12min,至茶条扁平直,黄绿润,香气显露,手捏茶条成粉末,含水量≤5.5%。
A.7标志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的规定,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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