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442.2-2017贵州绿茶 第2部分:卷曲形茶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这些专利的责任。
DB52/442《贵州绿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卷曲形茶
——第三部分:扁形茶
——第四部分:颗粒形茶
——第五部分:直条形茶
……
本部分为DB52/442的第2部分。本部分代替DB52/T 442.1-2010《贵州绿茶 卷曲形茶》。本部分与DB52/T 442.1-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本部分名称为 DB52/T 442.2《贵州绿茶 第二部分:卷曲形茶》;
--修改和调整了标准的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
--调整了部分引用标准,增加引用GB/T 8303《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GB/T8310 《茶 粗纤维测定》、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替换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运输技术要求》、SB/T 10037 《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SB/T 10095 《茶叶贮藏养护通用技术条件》、为GB/T 30375 《茶叶贮存》、NY/T 1999《茶叶包装、运输和贮藏通则》及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删除DB52/T 629《贵州茶鲜叶分级》、DB52/T 642《贵州省茶叶企业检验基本要求》;
--增加了卷曲形贵州绿茶的定义;
--增加了无毫卷曲形贵州绿茶产品;
--针对不同产品等级作出明确的理化指标要求;
--调整了标准提出单位、起草单位和部分起草人员。
本标准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修订单位: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贵州省茶叶研究所、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贵州省植保植检站、贵州贵天下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修订人:莫荣桂、王家伦、潘科、王志、吴琼、潘勇辉
原DB52/T 442.1-2010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供销社和贵州省食品工业办公室共同提出。
原DB52/T 442.1-2010由贵州省茶叶协会归口。
原DB52/T 442.1-2010由贵州省茶叶协会负责起草。
原DB52/T 442.1-2010参与起草单位:贵州省茶叶公司、晴隆县茶业公司、平塘县茶叶开发公司、都匀毛尖集团公司、贵阳雨露茶厂、凯里鸿福茶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土产公司、贵州羊艾茶场、湄潭县核桃坝芝兰茶场、贵州省新兴农工商茶叶公司、都匀佳佳益寿茶厂、凤冈县茶叶事业办公室。
原DB52/T 442.1-2010主要起草人:朱志业、汪桓武、蒋茂祥、王亚兰;参与起草人:刘海萍、龙洪进、舒修斌、徐效军、林国琴、聂顺祥、林柏雄、张卫国、蒙之田、刘小华、刘正凡、蔡帮红、任克贤。
参加原DB52/T 442.1-2010修订人:莫荣桂、梁永。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2/T 442.1-2003
——DB52/T 442.1-2010
贵州绿茶第2部分:卷曲形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卷曲形贵州绿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级和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贵州省境内生长的茶树鲜叶为原料生产的卷曲形绿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NY/T 1999 茶叶包装、运输和贮藏通则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52/T634 贵州绿茶卷曲形茶加工技术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贵州卷曲形绿茶 GuizhouCurlytea
以采自贵州省境内的中小叶茶树群体种或适宜的茶树良种的芽叶为原料,按DB52/T634加工而成的卷曲形绿茶。
4 分级及实物样
4.1分级
贵州卷曲形绿茶按茶毫有无分为有毫型、无毫型。
4.1.1有毫型:条索卷曲有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1.2无毫型:条索卷曲无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2产品的每一等级均应设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两年更换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T 18795的规定。
5 要求
5.1 原料(鲜叶)要求
5.2 为嫩、匀、鲜、净的正常芽叶。产品基本要求
5.2.1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
5.2.2 不含非茶类夹杂物。
5.2.3 不着色,不添加任何物质
5.3 产品感官品质要求
感官品质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有毫卷曲形-贵州绿茶感官品质
级 别 |
外 形 |
内 质 | |||
香 气 |
滋 味 |
汤 色 |
叶 底 | ||
特 级 |
紧细较卷、白毫显露、匀整、绿润、净 |
嫩香 |
鲜爽 回甘 |
嫩(浅)黄绿、明亮 |
嫩匀、鲜活 黄绿明亮 |
一 级 |
较紧细、弯曲较显毫、匀整、尚绿润、净 |
清香 |
醇厚 |
黄绿亮 |
黄绿亮 |
二 级 |
紧结、较弯曲露毫、匀整、深绿、尚净 |
纯正 |
醇和 |
黄绿较亮 |
黄绿较亮 |
表2无毫卷曲形-贵州绿茶感官品质特征
级别 项目 |
外形 |
内 质 | |||
香气 |
汤色 |
滋味 |
叶底 | ||
特级 |
卷曲、紧结、绿润 |
嫩香持久 |
嫩绿明亮 |
鲜醇回甘 |
嫩绿、匀明亮 |
一级 |
卷曲紧实,绿尚润 |
清香浓郁 |
黄绿明亮 |
鲜醇 |
绿黄明亮 |
二级 |
卷曲较紧实,黄绿润 |
清香尚浓 |
黄绿较亮 |
醇厚 |
绿黄明亮 |
5.4 产品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GB/T 14456.1的要求。
表3理化指标
项目 |
指 标 |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
水分 (质量分数)/(%) ≤ |
6.5 |
6.5 |
6.5 |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
40.0 |
40.0 |
38.0 | |
总灰分(质量分数)/(%) ≤ |
6.5 |
6.5 |
7.0 | |
碎末茶(质量分数)/(%) ≤ |
5.0 |
5.0 |
6.0 | |
粗纤维(质量分数)/(%)≤ |
15 |
15 |
16.0 |
5.5 产品安全指标
5.5.1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5.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6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的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7加工要求
5.7.1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7.2 加工工艺要求
应符合DB52/T634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审评
按GB/T 14487、GB/T 23776规定执行。
6.2 试样制备
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4总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5 总灰分
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6粗纤维
按GB/T 8310的规定执行。
6.7 碎末茶
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8 安全指标
按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执行。
6.9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利用同一生长轮次、同级鲜叶原料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同批同级产品的品质应一致。
7.2 抽样
抽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对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粉末和碎茶、非茶类杂物进行检验,或按合同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附上合格证方能出厂。
7.4 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下,应按国家规定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中5.2~5.6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时;
b) 产品工艺发生改变时;
c) 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定期检验时;
e)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凡有劣变、有污染、有异味者,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5.2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任一项目不合格者,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5.3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全部项目合格者,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7.5.4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2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和GH/T 1070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应符合NY/T 1999的规定。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在符合本标准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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