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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442.4-2017 贵州绿茶第4部分: 颗粒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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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依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这些专利的责任。

DB52/442《贵州绿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卷曲形茶

——第二部分:扁形茶

——第三部分:颗粒形茶

——第四部分:直条形茶

……

本部分为DB52/442的第3部分。

本部分代替DB52/442.4—2010《贵州绿茶 颗粒形茶》。本部分与DB52/442—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要求(见第1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修改了茶类(见4.1,2010版3.1);

——修改了实物标准样品的要求(见4.2,2010版4.2);

——修改了原料(鲜叶)的要求(见5.1,2010版5.1);

——修改了产品基本要求(见5.2.3,2010版5.2.3);

——修改了感官品质要求(见5.3,2010版5.3);

——增加了感官品质要求(见5.3,2010版5.3)

——修改了理化指标要求(见5.4,2010版5.4);

——修改了净含量要求(见5.6,2010版5.6);

——修改了检验方法(见第6章,2010版第6章);

——增加了判定规则(见7.4)

——修改了标识要求(见8.1,2010版8.1);

——修改了包装要求(见8.2,2010版8.2);

——修改了运输要求(见8.3,2010版8.3);

——修改了贮存要求(见8.4,2010版8.4);

本部分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贵州省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修订单位: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贵州省植保植检站、贵州省茶叶研究所、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贵州贵茶有限公司、雷山县脚尧茶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修订人:王志、王家伦、潘科、莫荣桂、吴琼、牟春林、吴先海


贵州绿茶颗粒形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颗粒形绿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级、原料(鲜叶)要求、感官品质要求、理化指标、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贵州省境内以中小叶茶树品种的芽叶为原料加工的颗粒形绿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 14456.1 绿茶

GB/T 14487 茶叶感官评审术语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NY/T 1999 茶叶包装、运输和贮藏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52/T 642 贵州省茶叶鲜叶企业检验基本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贵州颗粒形绿茶 Guizhou pellet shape  tea

适制绿茶的中小叶茶树品种的一芽一、二、三叶茶树鲜叶或同等嫩度的对夹叶为原料,按照特定的做形工艺加工而成的外形为颗粒形的绿茶产品。

4 分级及实物样

4.1 颗粒形绿茶分为三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

4.2 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为各级茶品质的最低限,每两年更换一次。标准样制备应符合GB/T 18795的规定。

5 要求

5.1 原料(鲜叶)要求

为嫩、匀、鲜、净的正常芽叶。

5.2 产品基本要求

5.2.1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气味。

5.2.2 无非茶类夹杂物。

5.2.3 不着色,不添加任何物质。

5.3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盘花状颗粒绿茶感官品质

  项目

级别

外形

内质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特级

盘花状颗粒,匀整重实,绿润,有毫

黄绿明亮

浓郁

显栗香

浓厚鲜爽

柔软,黄绿明亮,芽叶完整

一级

盘花状颗粒,较匀整,绿较润

黄绿、亮

尚浓郁

有栗香

醇厚

柔软,绿亮,芽叶完整

二  级

盘花状颗粒,较匀整,较绿尚润

黄绿较亮

纯正

醇正

较柔软,绿明,较完整



2 球形颗粒绿茶感官品质

  项目

级别

外形

内质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特级

球形浑圆,不开裂、不破损,绿润显毫

黄绿明亮

浓郁

清香

鲜醇回甘

鲜活尚匀整

一级

球形浑圆,不开裂、不破损,墨绿显毫

黄绿亮

尚浓郁

浓香

浓醇回甘

黄绿亮尚完整

二  级

球形浑圆,不开裂、不破损,墨绿

黄绿较亮

纯正

醇正

黄绿尚完整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它指标应符合GB/T 14456.1规定

3 理化指标

  项目

级别

水分%

总灰分%

粗纤维%

碎末茶

水浸出物含量%

特级

≤6.5

≤6.5

≤15.0

≤6.0

≥40

一级

≤6.5

≤6.5

≤15.0

≤6.0

≥40

二  级

≤7.0

≤7.0

≤16

≤6.0

≥38


5.5 安全指标

5.5.1 污染物限量

5.6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6.1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8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的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9 加工要求

5.9.1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9.2 加工工艺要求

应符合贵州绿茶颗粒形茶加工技术规程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GB/T 23776和GB/T 14487的规定执行。

6.2 试样制备

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

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4 水浸出物

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5 总灰分

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6 粗纤维

GB/T 8310的规定执行。

6.7 末茶

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8 安全指标

GB 2762和GB 2763规定执行。

6.9 净含量

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通过茶叶拼配、官堆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批次。同批同级茶叶品质应一致。

7.1.2 取样GB/T8302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对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非茶类杂物进行检验,或按合同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附上合格证方能出厂。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时;

b) 产品工艺发生改变时;

c) 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定期检验时;

e)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时,该批产品凡有一项规定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为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3.2 型式检验时,安全指标的任一项不符合本部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净含量允许短缺量任一项目首检不符合本部分要求时,可用备用样对不符合检测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符合本部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部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3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相关规定选定检验机构,用备用样品对所争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标志

8.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1 8.1.2 标签

8.3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4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和GH/T 1070的要求,运输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要求。

8.5 运输

应符合NY/T1999的规定,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防潮防雨防晒。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碰撞。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和混运。

8.6 贮存

符合GB/T30375规定。仓库要保持清洁卫生,应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防异气。入库茶叶内用复合塑料袋加铝箔袋包装,外用纸箱或编织袋包装贮存,并不得与有毒有异气物质混放,仓库周围无异气物质污染。

在符合本标准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正式文本可点击下载:

DB52-T_442.4-201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