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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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日,由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黄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2022713日凌晨6时许,黄某在石阡县白沙镇琵琶沟村河段使用10支农药“甲氰菊酯”毒鱼,后被石阡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当场查获。经石阡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甲氰菊酯对鱼类等水生生物具有很强的毒性,可直接导致鱼类死亡,在天然水域投放甲氰菊酯毒鱼属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202011日起,此河段被划定为全面禁捕区域,禁捕时间为10年。黄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围绕黄某损害生态资源的程度、该案如何定罪量刑、黄某承担何种民事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通过庭审,被告黄某深刻认识到自己非法捕捞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主动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自愿担任为期一年的义务护渔员。

下一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江口县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加强与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确保法院判决执行到位,并联合石阡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以修复生态环境,彰显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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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是2020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一个关于禁止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计划公告。20201月,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11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11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020428日,石阡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龙川河泉水鱼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乌江(石阡段)流域及其他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石阡县龙川河泉水鱼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504.3公顷)、乌江(石阡段)流域重点水域及县域其他天然水域。从2020110时起全面禁捕,禁捕时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