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这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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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石阡县检察院提起的雷某甲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令3名被告人按照石阡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生态补偿修复放流方案进行增殖放流,或缴纳人民币4067.25元用于生态修复,同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雷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案情回顾:202254日晚23时许,被告雷某甲邀约雷某乙、雷某丙在石阡县龙川河某河段人行桥下用电鱼枪捕鱼,后在返回途中被石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共查获电鱼杆一个,鱼护一个,网兜一个,渔获物92尾重2.465公斤。经石阡县农业农村局认定,3人所在捕鱼水域为龙川河泉水鱼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甘溪水域,所使用捕捞工具电鱼杆属于禁用的捕捞工具,渔获物为沙沟鱼、白甲鱼、泥鳅、黄颡鱼4个品种。

石阡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3名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3名被告人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事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石阡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年来,石阡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加大对破坏长江流域渔业资源违法犯罪的惩戒力度,筑牢长江禁渔检察屏障。

下一步,石阡县检察院将继续秉持生态优先的理念,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积极探索生态保护机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惠及一方的效果,切实守好石阡的绿水青山。(转自铜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