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桐梓非法捕捞!处罚增殖放流近4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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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在县狮溪镇开展桐梓县长江十年禁渔刑事涉案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羊磴河狮溪河段投放了39800尾中华倒刺䰾鱼苗。此次购买鱼苗费用来自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缴纳的生态修复金。

案件12021101日至10日期间,秦某某伙同尹某某、冉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在桐梓县木瓜镇木瓜河大田坝河段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河鱼,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查,6人非法捕鱼的数量达4.8千克。

木瓜河为綦江(桐梓县境内名称为松坎河)上游左岸一级支流,长江二级支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桐梓县检察院依法对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仁怀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冉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等。同时,6名犯罪嫌疑人在禁渔区非法电击捕捞鱼,造成流域生物资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责令6名犯罪嫌疑人增殖放流中华倒刺鲃苗种共计30000尾,共同缴纳生态环境损失评估费3000元。

案件22022320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携带电鱼设备一套到桐梓县松坎河水牛塘(小地名)河道内电鱼。后被村民饶某某发现,王某某扔弃电鱼设备和河鱼后逃窜,村民饶某某、黄某某拦截未果,后拾起上述电鱼设备等上交公安机关。经查,王某某非法捕捞的河鱼共计5尾,重1.1千克。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承诺自愿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补因其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量刑情节,桐梓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根据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的关于王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评估报告,需采取增殖放流中华倒刺鲃苗种9800尾的方式,以修补生态环境所受损害。

自长江十年禁渔开展以来,桐梓县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加大沿河区域的监管巡查力度,全力保护长江流域桐梓段渔业生态资源。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式,不仅对水域内的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毁坏了水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还会危及人身安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被行政处罚,严重者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转自桐梓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