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查处王某某、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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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仁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接举报称,赤水河流域茅台镇元木岩村河段夜间有人违法电鱼,执法大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执法人员数次在该河段进行蹲守摸排,蹲守期间未现场查获当事人。在走访当地群众工作中,有群众提供一条线索,本地村民王某某有非法捕捞嫌疑。随后,执法人员在王某某家外围进行摸排,发现王某某住房外简易棚内水泥缸中存放大量活鱼。根据缸中活鱼品种、大致数量,经研判,执法人员认为该批鱼极大可能是非法捕捞产品。

2024年6月28日,仁怀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茅台镇派出所,与该所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商议、案件研判,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由两部门共同对王某某家实施现场检查。两方执法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现场检查发现王某某住房外简易棚内水泥缸中有鲤鱼十三条、青鲅七条、小河鱼十二斤,同时在其住所内查获电鱼设备、船舶及其他捕鱼工具。现场勘验中,王某某称鲤鱼、青鲅系外面购买后放入水泥缸饲养,小河鱼是他使用船舶、电鱼工具捕获。为确保上述鱼类存活,执法人员在现场勘验结束后,监督当事人将所有鱼类放生赤水河。

后来,仁怀市公安机关查明,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另一同案人翁某某。经查实,王某某、翁某某于2022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在赤水河流域实施了20余次非法电鱼,累计捕获各类渔获物300余斤,给赤水河流域带来了难以愈合的生态创伤。经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评估认定:本案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为8万元,造成的间接损害不低于80万元。为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的监督和指导下,王某某、翁某某共同出资10万元,按照农业农村局修复方案购买鱼苗在赤水河流域进行增殖放流。目前,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