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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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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议复〔201513 签发人:肖荣军

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5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黄亚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规,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村面源污染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农业面源污染日益加剧。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我国农业源(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源、水产养殖业源)的化学需氧量排放达到1320多万吨,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3.7%,农业源总氮、总磷分别为270万吨和28万吨,占全国排放总量的57.2%67.4%。贵州省农业源的化学需氧量排放为4.10万吨,占全省排放总量12.42%。总氮排放量3.46万吨,占全省排放总量的49.01%,总磷排放量0.34万吨,占全省排放总量的52.3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农业面源污染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5年中央1号文件对加强农业生态治理作出专门部署,强调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20154月,农业部出台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形成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的农业面源污染解决方案,力争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

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面,省农委已将此项工作列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多措施防控种植业污染。防控和减轻耕地污染,依托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病虫害防控配套技术、调整种植结构,狠抓耕地环境质量建设。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减轻农残。严格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坚持绿色植保理念,高度重视生物灾害防控。提高种植水平,优化种植模式。二是综合防控畜禽养殖业污染。认真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按照五化(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要求,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重点实施畜禽粪污能源利用工程,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污水厌氧处理、沼液生化处理和多级氧化塘处理、堆肥发酵制取颗粒肥料技术,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大力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发展生态畜牧业,积极倡导--粮(茶、果)的循环模式。三是废弃物综合利用改善农村环境。深入实施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示范点,创建精品型和普及型示范点,改造农垦危房,启动实施赤水河流域污染示范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点。下步,省农委将在一控两减三基本上下功夫,一控主要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保护性耕作、农艺节水保墒、水肥一体化、喷灌、滴灌等技术,改进耕作方式,调整种植结构,选育耐旱新品种。两减主要是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省农委按照农业部提出的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到2020年化肥和农药实现零增长的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通过推广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减少化肥施用量;通过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重大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减少和控制农药使用量。三基本主要是通过大力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处理畜禽粪便,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能源化来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利用,重视地膜的控制使用和回收利用。

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规建设方面,2014517日省人大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生产体系,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障农业安全。推进畜禽粪便、废水、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代表提出的要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努力探索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以法律手段保护农村环境的做法与《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我们表示赞同。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和繁重的工作,有其专门的工作程序,我们将按照立法规定,积极协调法制办、住建厅、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对农村环境保护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争取提出一整套科学完善的制度措施,适时报请进行立法,以使农村环境保护得到扎实有力的监管和法律保障。代表提出的健全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发展养殖小区实行人畜分离、设立禁养区和限养区等建议,我们将在调查研究中认真加以学习考虑。

最后,感谢您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5612

(联系人:寇冬梅 电话:0851-86790718;此件主动公开)

送:省人大选任联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环

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612印发

共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