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0号建议的答复
潘中泽代表:
您提出《关于支持山区设施农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山区设施农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当前,规模化种植、畜禽养殖等用地难是我省农牧业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作为我省农业主管部门,我们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力度落实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禽养殖等规模用地政策,以进一步推动我省山地生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明确规定经营型的畜禽养殖、工厂化的作物栽培、水产养殖以及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辅助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都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无须按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在具体的实施上,由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和土地复垦义务后就可以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同时,为了严格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同时明确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建设范围,严禁以设施农用地为名从事非农业建设,要确保农地农用。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部门执法监管。
《通知》共分为四部分:一是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通知》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进一步明确三方面范围。在界定范围时,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同时,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通知》明确,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是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通知》重点就“设施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等内容做出规定。《通知》明确,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
三是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通知》要求,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用地协议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并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是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通知》要求,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并强调,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精致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与此同时,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将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因此,请你关注并请纳雍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全县规模化种植业、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用地。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