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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655号建议的答复

省农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65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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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655号建议的答复


陈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的建议

目前省级已设立13支政府投资基金,其中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省设立的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风险可控、服务脱贫”的模式管理运行,采取“统一设立、分包实施、成熟一包、实施一包”的办法。已启动的极贫乡(镇)子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高速公路子基金、城乡供水巩固提升子基金、旅游扶贫子基金,基本覆盖了我省乡村振兴最急需发展的几个方面。2017年1月6日,我省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号)。

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规定,我省目前暂不能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我们将充分利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并整合相关基金和财政资金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关于“省级层面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县级利用PPP项目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规定的PPP项目适用领域划分要求,农业领域PPP项目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易地扶贫搬迁、规模化大型沼气等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代渔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园区、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旅游农业、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分别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和报送备选项目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5〕103号)、《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6〕20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和林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发改农经〔2017〕409号)等文件,对PPP项目适用范围,农业重点领域均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建立PPP项目合理投资回报机制,积极探索优化基础设施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还要求各地要围绕农业PPP重点领域,依托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开展PPP项目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对工作开展成效明显的地区,将在投资安排中将给予重点倾斜。截至目前,我省已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发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PPP项目,总投资约139.98亿元。其中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3个PPP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总投资约17.26亿元。

下步,我们将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总抓手,充分发展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创新PPP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探索建立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事业,并适时向省政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01862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