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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6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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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其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关心,现就建议中有关问题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审批管理的问题

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同时,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成员单位、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2014年,参照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建立了贵州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并要求各市(州)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从中央、省、市(州)层面,对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注册不运营或者不规范运营的情况,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示,规范其发展,对空壳社等运行不正常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予以注销。

二、关于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问题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2014年,农业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提出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强化财务管理,切实加强对合作社的动态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自2014年以来,我省积极开展示范创建,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建立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合作社示范认定体系,打造了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规范、服务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示范社,截止目前,共评定了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60家。2018年,我们还将评选认定一批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三、关于把好奖补政策关,加大支持力度的问题

2014-2018年,省级部门预算共计安排2.12亿元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按各县农业人口数、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情况、各地发展意愿以及以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切块下达,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培训、市场信息服务、购置农产品加工储存保鲜设备、各地重点产业的合作社加工补助以及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等。

近年来,我省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2017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2864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今年,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同时,安排下拨省本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600万元。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并引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增强资金扶持信息透明度,做好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8622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曹越尧;联系电话:0851-85286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