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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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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方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级防疫员报酬待遇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动物防疫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与您沟通,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人民政府出台政策,解决村级防疫员养老问题,稳定防疫员队伍的建议

村级防疫员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等重要防疫措施实施的主体力量。为稳定村级防疫队伍,2006年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发〔200618号)明确对村防疫员实行按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进一步解决村级防疫员养老问题,2013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基层兽医人员补助政策的通知》(黔农发〔201311号),明确从20131月起,对未满60周岁且参加新农保的在任村级防疫员,由县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对村级防疫员参保进行补助。

二、关于省级财政每年配套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专项经费,提高防疫员报酬待遇的建议

根据《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发〔200618号)精神,村级防疫员的福利待遇问题事权在县级,省级不宜单独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专项。为有效减轻县级财政负担,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明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近年来,中央和省级财政不断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并以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名义及时下达各地,明确在防疫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补助经费可部分或全部用于村级防疫员补助。总的看,目前我省村级防疫员补助总体偏低,平均仅为200/月。为提高村级防疫员补助标准,我厅会同财政等部门,先后通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等多种途径,向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委申请增加补助经费额度。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提高村级防疫员补助标准,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是继续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追加经费投入,建立完善村级防疫员经费补助有关制度;二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部署,加快推进防疫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防疫合作社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承接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等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有偿提供动物诊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协助检疫等服务,提高防疫员收入水平。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618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