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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55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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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202191             签发人:张集智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

557号建议的答复

吴学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权和执法权相统一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建议答复如下:

宅基地管理是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农村宅基地审批权、日常巡查和执法权由不同主体行使不利于工作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2019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我省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探索将宅基地行政执法职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当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正在共同推动出台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目前该文稿已经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报审。将宅基地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实现审批权、日常巡查监管和执法权有机统一,便于工作开展。同时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熟悉辖区内的基本情况的优势压实责任,对出现非法占用行为时,能够就近、及时发现和制止,便于早发现、早查处,打早打小,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能够有效扼制非法占地建的行为发生。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及时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突发事件等,确保行政执法和谐、有序开展。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712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曹越尧; 电话:0851-8528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