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建议提案公开专栏 » 建议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5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黔农议复字〔202190               签发人:张集智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450号建议的答复

克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土地流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建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通知》,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统一全省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样式。各地以西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抓手,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截止2020年底,全省已成立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88个,聘任纠纷仲裁员2334人,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8146件,调处纠纷数7888件。全省已建成31个县级产权交易市场或服务中心,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搭建平台。

下一步,将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创建县级产权交易市场或服务中心,畅通土地流转信息渠道。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承包耕地评估制度,依据流转地块的流转方式、使用年限、地质、利用率、区位、农业基础设施状况、获利能力等情况确定评估价格,在此基础上形成当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

二、关于出台政策将丢荒闲置土地抵偿或无偿方式流转给专业合作社或经营主体的建议

根据20213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耕生产调研指导工作的通知》《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将撂荒地统筹利用纳入春耕生产等督导重点内容,加强耕地撂荒及统筹利用情况的调查核实和督促指导,并与相关项目资金和支持政策挂钩,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有效遏制耕地撂荒现象,形成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的上下合力。一是引导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将撂荒地流转给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二是鼓励各地对统筹利用撂荒地成效突出的新型经营主体,加大资金、项目、政策等支持。三是鼓励探索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对长期无力耕种或因举家外迁造成撂荒的农户,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和合理经济补偿基础上,鼓励自愿退出承包权。同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将相关要求纳入流转合同内容,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流转耕地,要按照合同规定,依法终止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关于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体制的建议

目前,全省已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共完成承包地确权面积6371.2万亩,承包合同签订率98.5%一户一档建档率96.9%、经营权证颁证率97.6%。在此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流转抵押贷款等机制,有效激活农村沉睡资本六盘水市钟山区与中国人民财保公司达成合作,对农村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行为进行保险,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工作,进一步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安顺市普定县2016年被确定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国家级试点县,出台《普定县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率先在全省探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发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72笔,共计19840万元。贵阳市开阳县2017年出台《开阳县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方案》《开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开阳县金融支持农村产业革命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累计发放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达4.1亿元。

下一步,将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基础上,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积极研究推广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方式,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开发创新信贷产品,使土地成为可取得融资服务的资产,以信用工程为基础,在农户特别是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建档评级的基础上,建立综合授信管理机制,采取信用+抵押的模式,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提高土地流转收益。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79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薛宝贵;联系电话:85283162

黔农议复字〔2021〕90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50号建议的答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