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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乡振议复字〔2022〕32号省乡村振兴局对贵州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1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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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乡振议复字〔2022〕32号                                        签发人:穆嵘坤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

会议第315号建议的答复

龙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省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6部委于2021年3月联合出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后,我省比照国家做法,由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明确资金主要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和民族村寨发展等。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垃圾清运、生活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同时,还结合我省实际,扩大省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衔接资金投向较扶贫资金作出调整的建议

一是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推动工作机制、政策举措等从脱贫攻坚全面转向乡村振兴。明确2021—2023年,在66个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脱贫县按规定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用途,统筹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并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切实保障脱贫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需求。

二是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共同印发了《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调整细化协作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向、分配拨付、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

三、关于制定新的利益联结形式的建议

针对巩固衔接过渡期新情况,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6部委于2022年2月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了资金支持的重点,一是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二是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如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衔接资金项目,将单个项目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占中央和省衔接资金的比例提高到20%,直接带动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按照新国发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为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6月21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陈澍;联系电话:0851—8689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