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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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议复字〔2023〕91号签发人:张集智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20号建议的答复
陈小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方面
我厅多次联合省生态环境厅深入基层调研,督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养殖场(户)业主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引导规模以下养殖场(户)规范养殖行为,减少粪污乱堆乱放等不当行为,指导各地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等自治手段约束和管控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污染问题。据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显示,贵州省2022年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7.95%、规模畜禽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9.95%。
下一步,将以整县推进项目为抓手着力完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设施装备,提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粪污资源化利用效率。
二、关于完善执法监管体系方面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我省制定《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指南(试行)》,通过加强排查、建立问题台账、集中整改、执法监管等方式督促畜禽养殖场规范处置粪污。我厅与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在禁养区核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验收、畜禽污染案件处理、畜禽粪污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方面进行密切协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养殖场环保验收标准,经常性开展联合督导,建立健全日常监管、问题移送、执法处置的部门间高效运行机制。
下一步,待农业农村部制定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贵州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措施。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衔接,加强对养殖场(户)监管力度。
三、关于制定相应的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方面
我省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小、弱、散现象突出,规模以下养殖小区、大户、散养户有200多万户,约占养殖量的6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提出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污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但对点多面广的农村散养户没有强制约束规定。
下一步,将按照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印发的《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指南(试行)》等相关政策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关于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方面
近三年来,争取畜禽粪污处理项目资金35603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9213万元,省级资金6390万元。主要用于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和畜禽粪污治理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大幅提升项目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下一步,将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通过加大畜禽养殖粪污的整治力度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规模以下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和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使用效率,并积极对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协调各部门加大对全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支持力度,进一步推动全省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30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毛世明,联系电话:1898501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