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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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议复字〔2023〕90号签发人:张集智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22号建议的答复
丁莉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规模以下养殖场畜禽污染监管法规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畜禽粪污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现状
近年来,我省农业农村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多措并举持续推进畜禽粪污治理工作。一是根据我省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和产业基础,明确“稳步发展生猪,大力发展牛羊,优化发展家禽”产业发展思路,实现养殖均衡分布,粪污就近就地消纳,达到前端控量保平稳的目标。二是加强技术指导,指导养殖场(户)完善设施设备、改进生产工艺,严格做到雨污分流、饮污分离、达标排放,实现畜禽粪污处理新技术新工艺广泛推广,达到中端规范减压力的目标。三是围绕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等要素,争取到中央资金47400万元,在威宁、习水、播州、开阳4个畜牧大县以及惠水、玉屏、安龙、纳雍、松桃、修文、清镇、七星关、黎平9个非畜牧大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安排省级畜禽粪污治理资金10529万元、中央畜禽粪污治理资金17082.55万元,重点用于全省面上中小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等,解决中小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中小养殖场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四是推进技术服务下沉,开展“揭榜挂帅”,激励行业专家攻关,切实破解畜禽粪污防治“卡脖子”的问题,对养殖农户“手把手”传授粪污处理技术,把生态种养理念和技术传授给农民。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从2017年的60%提升到2022年的87.95%,高出国家要求7.95个百分点,规模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9.95%,高出国家要求9.95个百分点。
二、关于完善规模以下养殖机构畜禽粪污监管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款“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明确了监督责任主体和处理措施。
下一步,一是加大畜禽粪污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的熟化,总结推广“畜+高位发酵床+有机肥厂+商品有机肥+还土还田”“畜+沼+还土还田”“畜+六级沉淀池+还土还田”、简易堆肥、沉淀池还土还田等较为成熟的粪污处理模式。结合贵州地理环境及养殖实际,实施饮水器改造,鸭嘴式改为纽扣式,清洗消毒改为火焰消毒,从源头减少污水产生。二是制定粪污处理技术指南。待农业农村部对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重新制定后,重点围绕生产沼肥、肥水、堆肥、沤肥、商品有机肥等资源化利用方式,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制定规模以下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指导畜禽粪污处理。三是强化监管。与生态环境部门,县、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技术指导、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力度,做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30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毛世明,联系电话:1898501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