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反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列席代表座谈会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的答复
王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高标准农田和农机方面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开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用地‘绿色通道’,免去办理占地使用手续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科学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概(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确保建设内容科学、合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达到高质量发展需求,适当放宽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针对坡度大于25度但耕地面积不低于50亩的区域和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永久基本农田同步纳入建设范围,尽最大可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议。
为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部目前正在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概(预)算定额,2025年从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问题工作导引(试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环节管理的通知》、《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
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明确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下一步将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拟出台《贵州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修订《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标准农田的建设。
二、关于“三轮农用运输车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以方便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运输,节约生产成本”的建议。
一是农用三轮车不属于农业机械范围。2021年发布的《农业机械分类标准》(NY/T 640-2021)中,无农用三轮车品目,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故农用三轮车无法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是农用三轮车归口公安部门管理。2004年12月29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4〕236号),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发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实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定义,农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归口公安交管部门管理。
三是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中的农机具可满足农业生产资料运输需求。《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
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中机具种类范围包括拖拉机等农业动力机械和田间搬运机等农用搬运机械,可以满足农村运载种子、肥料、农具和农作物的需求。近年,我厅引进推广相关农机企业专门为丘陵山区研发小型拖拉机,具有体积小、动力强、转弯半径小等特点,下一步考虑将小型拖拉机、履带运输车等机型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畅通补贴办理流程,精准发放补贴资金,提升适宜农村地区农资、农产品运输和农业生产的农机具供给水平。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8月22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张宁洁,电话:0851-85289706)

